No.20 家暴法有什麼用?-上

 

 

No.20 家暴法有什麼用?-下

 

猴頭.png 大家對家暴法的內容及使用都了解嗎?有些時候,我們因為法律文字太文言或太艱深,讓我們覺得好難理解,就放棄聲請或訴請。所以,希望透過有趣的方式,讓大家更清楚了解家暴法唷。

 

立知小補帖

🖐 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為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受害者及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而制定。

1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發生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力、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恐嚇、侮辱、跟蹤、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2家庭成員包含?

家暴法中的家庭成員包含對象不只是夫妻、親子而已,只要是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同居關係、直系血親關係等,皆是家暴法中的家庭成員(參考家暴法§3);另外,特別要告訴大家,104年新增2項重要條文,如下:

(1)2條: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有時候我們覺得家庭暴力發生時,我們沒有對孩子動手、也沒有讓孩子看到,所以容易忽略孩子的狀況。其實,孩子雖然沒有任何外傷,但是家庭暴力間接會影響孩子的行為及心理狀況,因此也列為保護對象。

(2)63-1條: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近年來「恐怖情人」新聞案件頻率提高,發現許多未同居但有親密關係的伴侶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因此將未同居之親密關係列為保護範圍。 

 

🖐 『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限制施暴者不可以再用肢體暴力、言語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及任何暴力方式對待受害者。

保護令可以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而保護令分為下列三種: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受害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任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1-105.html

 

聲請保護令可以這樣做

當情況危急時聲請緊急保護令,不危急時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而因通常保護令審理時間長,我們會建議受害者可同時聲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當通常保護令核發時,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就會失效。

此外,通常保護令的期限是二年,每次聲請延長,必須提出新的家庭暴力事證,延長期限並以二年以下為限。

 

🖐 保護令提供的保護有什麼?

保護令有以下項目提供聲請人勾選,依你/妳覺得有需要的進行勾選,才能有保障。

1、禁止(禁止施暴、騷擾、跟蹤)

2、遷出(命施暴者遷出)

3、遠離(命施暴者遠離特別場所特定距離)

4、交付財物

5、暫定(親權、探視)

6、給付被害人居住之租金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7、給付醫療、財物損害等費用

6、命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

7、負擔律師費

8、禁止查閱相關資料

9、其他必要命令

 

看完保護令項目,有些人懷疑真的有用嗎?

依據憲法規定保障每個人「自由權」自由包含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財產自由等。

而保護令限制施暴者的人身及移動自由,使人感到不便;保護令雖然是民事案件,但若施暴者違反保護令,警察可以現行犯逮補,施暴者也會留下刑事紀錄,所以影響是很大的。

保護令是否有用,在於個人的想法及感受,如果施暴者在意會留下刑事紀錄、擔心被逮補,就不敢輕易再對受害者施暴。而在我們服務經驗中,確實有不少受害者聲請保護令後受到安全的保障。

 

 拒暴小語

法律進家門,有哉有保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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